【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明知员工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资料图】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时装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张某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数额存在差额,某时装公司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为由,未为张某另行发放工资。张某以某时装公司欠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请求】
周某申请仲裁,某时装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时装公司支付张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裁判理由】
某时装公司明知张某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张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某时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某时装公司支付张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案例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三:张某诉某时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是与产假津贴对比,择一就高享有,如产假工资高于产假金额,单位仍应支付两者的差额。
提示女职工如产假期间单位没有足额支付产假待遇,女职工可单独提出支付产假待遇差额诉讼请求,如女职工做好离职准备,可同时提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经济补偿。但建议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单位发送被迫解除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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